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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15-00057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15-08-10 08:17:11
文号: 金旅〔2015〕49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ZJGC37-2015-0001
生成日期: 2015-08-10 08:17:11 内容概述: 金华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来源: 金华市文广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5-08-10 08:17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水平,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和《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做好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浙旅规划〔2015〕78号)、《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4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旅规划〔2014〕10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授权金华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景评委”),自2015年5月1日起,负责本地区3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外发布批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公告。

    第二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其各评定细则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以质量至上、以人为本、业态丰富、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管原则,不断提高3a级旅游景区发展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申请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景区,要严格按照“景观评估-创建辅导-组织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式对外开放营业时间须满一年;

    (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三)生态环境优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科学合理,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游客流量控制方案;

    (四)旅游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开业经营以来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近年来无重大投诉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 

    (六)景区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合法;

    (七)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区主要出入口可视范围内洁化、绿化、美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3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估是3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环节,严格按照《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分景区自评、县(市、区)级初评、市级评估三个程序进行。

    (一)景区自评。申报3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各项条件通过创建可全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通过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市景评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区景观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观质量汇报ppt等。

    (二)县(市、区)级初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市景评委。各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需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确定下年度拟进行景观评估的名单,并汇总上报市景评委。

    (三)市级评估。市景评委组织成立3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价专家组,采取评审会或现场评估的方式,对各地推荐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景区列入创建预备名单,并在金华旅游政务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景区,市景评委公布创建名单并上报省景评委。未通过评估的创建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六条  加强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辅导。各创建景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景评委,创建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市景评委将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选派专家适时对景区创建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辅导,并形成书面指导意见。

    第七条  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按照景区自评、县(市、区)初评、资料审核、专家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景区自评。创建对象经过为期一年的创建,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认为创建工作达到3a级标准要求,向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创建申请,提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及细则一、二、三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创建辅导书面意见等。

    (二)县(市、区)初审。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坚持成熟一家、推荐一家原则,在接到景区申请后,组织初审,认为景区达到3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向市景评委提交评定申请报告和创建材料,提请市级终评。 

    (三)资料审核。市景评委接到申请后,对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旅游景区名称、范围、发展状况、智慧景区建设、管理服务、游客容量控制、旅游安全状况、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以及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现场评定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继续开展创建工作,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重审。

    (四)专家评定。市景评委组织成立服务质量评定专家组,采取暗访的方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游客满意度开展现场检查,依据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对细则一、三进行打分,形成评定报告。通过评定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评定的景区,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开展整改,一年后可再申请现场评定。

    第八条 加强3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的公示公告,通过评定的景区在金华旅游政务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市景评委发布质量等级评定公告,一个月内报省景评委备案并申请颁发证书和标牌。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市景评委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加强质量复核。对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3a级景区复核工作。根据各地复核、投诉、媒体及社会意见情况,不定期对相关3a级旅游景区进行抽查复核或指定复核。组织开展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重新对3a级景区进行二次评定。

    第十条  注重规划指导。市、县两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指导创建景区编制创建规划或策划,明确创建的目标、内容和措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创建任务,提高创建工作的可行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 建立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加强对评定、复核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每个评定、复核组明确一位成员为首席检查员,对评定、复核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建立景区评定、复核档案,对评定复核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将相关的记录、材料分类存档,做到职责分明,查处有据。

    第十二条  切实执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景区评定工作规范管理与廉洁行政的通知》(旅办发〔2015〕12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机制,确保3a级景区评定和创建质量过硬、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完善备案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督促核实,及时完成各项任务。3a级景区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旅游景区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完成填报国家a级景区管理系统。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备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数量和增幅。对于备案和统计工作不完善的县(市、区),市景评委将视情通报批评,或暂停该区域内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动态管理,建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退出机制。市景评委对经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旅游景区,发出整改通知书,旅游景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按期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对距离标准差距较大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认为3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向市景评委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遇国家或省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导致不一致的,则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