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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婿踹至肋骨骨折,老丈人为何不用负刑事责任?

来源: 金华普法 发布日期: 2020-08-06 11:33   浏览量: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小月因与丈夫小浩感情不合,带着女儿搬回父母老正、老华家居住。同年11月3日晚,小浩到老正家,与老正一家发生扭打。其间,小浩被沙发绊倒时想起身,老正见状用脚踢踹小浩胸腹部数下。

  经鉴定,小浩左侧胸腹部第5、6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老正左额部裂伤构成轻微伤;老华头皮下血肿、头皮疤痕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老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另有隐情

  女婿先用木棍击打丈人头部

  承办检察官提审老正和询问小浩时发现,两人都说是对方先动手,且小浩说他去老正家“是去拿衣服”。而根据案卷,事发当晚小浩去老正住所时带了一根60厘米长的木棍。拿衣服为何要带木棍?

  详细询问后,检察官得知,小浩曾多次到老正住处滋事,老正一家报过警,民警也来处理过。通过复勘还原案发现场、走访当地群众,检察官了解到事发当晚有一位未成年近亲属也在老正家中。了解到小女孩心理状态比较稳定,且按照法律规定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检察官向小女孩核实了情况。小女孩说,当晚,小浩进门直接用木棍击打老正头部。

  6月29日,衢江区检察院对老正故意伤害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了公开听证。经听证评议,与会人士同意检察机关对老正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检察院当场对老正宣布了绝对不起诉决定。近日,小浩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审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和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中,老正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家人的人身权利等免受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