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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3-14140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3-11-13 17:04:53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3-11-13 17:04:53 内容概述: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3 17:04 作者:

为加强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根据《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要求,拟制定《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站(http://wgly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3681237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

4.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82468962

附件: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13日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代码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1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情节轻微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积极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情节一般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轻微破坏及改变等后果,经责令改正,整改后基本恢复原貌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较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严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经责令改正,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现场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4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