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513L/2023-14140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文时间: | 2023-11-13 17:04:53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17:04:53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根据《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要求,拟制定《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站(http://wgly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3681237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
4.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82468962
附件: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13日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 |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微 |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积极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
情节一般 |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轻微破坏及改变等后果,经责令改正,整改后基本恢复原貌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较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严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 |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经责令改正,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 给予警告。 | 暂无 | ||
情节一般 |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 |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现场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暂无 | ||
情节一般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 |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 | 暂无 | ||
情节一般 |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