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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5-22 09:20   浏览量:

情侣之间,谈情说爱少不了经济基础,

但感情会变淡,

经济往来该如何计算,

是潇洒离去,亦或是对簿公堂。

近日,衢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以过节、生活需要、还信用卡、买包、买衣服、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通过微信聊天要求陈某向其转账共计610000余元。二人于2022年1月分手,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转给李某的所有款项,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1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恋爱关系存续时间有两年之久,双方都已见过父母,陈某也曾向李某提出结婚计划,但李某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应。因此,双方之间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陈某在恋爱期间向李某转账金额从几十元到数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610000余元,远远超过正常恋爱消费水平,且大部分转账基于李某的索要行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财产支配负责,却为了达到与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而不顾自身条件地大量给付,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在恋爱期间长期、多次向陈某索要金钱,致使双方在分手后给陈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小额转账以及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日常消费开支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婚姻的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双方分手系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陈某转账给李某单笔数额高于30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410000余元,应当由李某返还给陈某。



恋爱期间,在享受幸福的同时,应保持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也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同时做好备注。爱情需要恰当表达,不能以金钱赠予的多少来衡量爱情,更不能通过恋爱索要财产,要遵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