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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4-13865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4-03-12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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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3-12 17:22:32 内容概述: 《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12 17:22 作者:

一、制定的必要性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我局起草《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报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并由市政府审定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正式启动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的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拟订我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具体实施办法。《办法》以《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山西、天津、上海、重庆、湖南、安徽等省市的经验,2023年12月形成初稿。经内部讨论研究,不断完善优化,于2024年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直各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书面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后,经与律师团队研究讨论、集中修改,完成《办法》修改稿。3月6日,在市委宣传部牵头下,召开了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各联席成员单位集体审议通过《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调查规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专家库建立、数据库建立、红色资源名称,保护标识、分级分类方法、名录的变更和撤销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明确红色资源分级分类标准,为发挥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功能奠定基础。一是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立法依据是《条例》的第十条第四款,适用范围则是红色资源的调查、申报、认定、公布和评估(第一条和第二条)。二是工作原则:红色资源是与党的领导直接相关的资源,应当确保革命史实准确可靠,具有突出革命历史价值、教育功能和纪念意义。因此尊重历史、价值优先应当作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首要原则。其次,调查认定应当科学评估红色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协调、管理、宣传和指导职责,因此提出科学评估、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三条)。三是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能职责(第四条)。四是建立专家库:《条例》明确市和县(市、区)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因此《办法》提出建立专家库,明确专家库人员构成、专业领域及职责范围(第八条)。明确在红色资源的调查、申报、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红色资源建议名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

(二)调查程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调查主体、调查方式、普查范围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定期或依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二是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红色资源调查应当采取现场勘察、档案查询、口述采访等方式进行,对《条例》第三条所列各项资源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递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第五条和第六条)。三是进一步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的途径以及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应答机制(第七条)。

(三)申报要求

明确红色资源名录申报的要求。明确红色资源名录申报应当提交的文件及资料,要求申报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史实可靠。(第九条)

(四)认定程序

《办法》明确了红色资源认定的基本程序。明确红色资源认定可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委托或设置的专门机构负责开展,认定程序包含申报资料初审,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的调查核实、拟定建议名单、专家论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审定公布等,并根据公布结果建立金华市红色资源名录(第十一条)。明确红色资源名称的确立办法(第十四条)。

(五)认定标准

《办法》明确了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充分考虑到《条例》相关立法精神,从红色资源应该具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等四个方面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六)数据库建立

《办法》明确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布的红色资源信息,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明确数据库应记载并可查询的红色资源信息,明确红色资源数据库由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共享(第十三条)。


(七)分级分类保护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红色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及保护办法。一是明确全市红色资源从保护级别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红色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教育、纪念意义,知名度,影响力等进行划分。红色资源的保护等级由市、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评定(第十六条)。二是明确市红色资源从保护类别上分为不可移动、可移动、其他红色资源三个类别,须在红色资源数据库中予以载明。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移动红色资源、其他红色资源包含的种类进行了描述和列举。明确各类红色资源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如保护责任人无力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对其他红色资源,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抢救性收集、保存和版权保护(第十七条)。明确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设置程序、标识应当载明的内容等(第十五条)。

(八)名录的变更和撤销

《办法》明确了红色资源名录变更和撤销机制。明确红色资源名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明确对严重损毁、灭失并经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