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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4-13866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4-03-12 17: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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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3-12 17:25:52 内容概述: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12 17:25 作者:

为规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做好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根据《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站(http://wgly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邮编:3210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482173@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3月20日。

联系人:钱银屏        联系电话:82301079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3月12 日


《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做好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根据《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金华市红色资源的调查,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红色资源建议名单的拟定、评审、审核、公示,红色资源名录的审定公布、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应坚持尊重历史、价值优先、科学评估、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管理制度,对红色资源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保护利用工作。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核同级红色资源建议名单。

第五条【资源调查】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或依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红色资源调查应当采取现场勘察、档案查询、口述采访等方式进行,收集相关资料,形成名录清单并递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第六条【普查范围】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所列各项资源开展调查。

第七条【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及线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核实后报相应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八条【专家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库。为红色资源的评定、变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库由党史研究、宣传教育、城乡规划、历史人文、建筑设计、文物保护、民族宗教和法律事务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申报要求】申报红色资源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史实可靠:

(一)红色资源申报文件。

(二)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资源等资料。

(三)非国有的红色资源,应当出具所有权人同意申报书。

第十条【征求意见】 红色资源调查、申报、认定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名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同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红色资源的具体工作。

(一)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的红色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拟定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

(二)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库成员对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

(三)专家论证通过的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公示没有异议的建议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实物、非实物资源,可以申报红色资源:

(一)见证或记录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改革、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事迹等,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二)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文化传统,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三)与革命人物相关,能够让人们缅怀历史、铭记革命先烈,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

(四)记载或关联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改革、建设过程中涌现的重要人物、事迹、历史事件,传递红色革命精神,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第十三条【建立数据库】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公布的红色资源信息,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数据库应明确信息: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保护等级、地理位置、保护范围、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照片,对其他非实物类红色资源,要有详实记录并附内容说明。

红色资源数据库由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红色资源名称】 红色资源数据库中,已认定为文物、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的,原则上沿用公布名称;名称有多个的,应当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建议名称,由市、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保护标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名称、编号、保护等级、公布单位、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分级保护】金华市红色资源从保护等级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红色资源三个等级,根据红色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教育、纪念意义,知名度,影响力等进行划分。

一级红色资源: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具有典型代表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认定为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革命文物等。

二级红色资源: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认定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革命文物等。

三级红色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已认定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等。

红色资源的保护等级由市、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评定。

第十七条【分类保护】金华市红色资源从保护类别上分为不可移动、可移动、其他红色资源三个类别,须在红色资源数据库中予以载明。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历史事件、战役战斗、会议、机构等有关的旧址、遗址和纪念地、纪念设施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和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烈士陵园 、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其他反映各历史时期发展成就、奋斗历程的代表性建筑物等。

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报刊、图书、声像资料、口述史料等;其他反映各历史时期发展成就、奋斗历程的代表性实物等。

其他红色资源包括:具有重要影响的无实物载体的故事、戏剧、诗词、歌曲等;重要功勋模范人物(集体)事迹、人民群众奋斗精神文化等。

各类红色资源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如保护责任人无力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保护。

对其他红色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抢救性收集、保存和版权保护。

第十八条【名录的变更和撤销】红色资源名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红色资源严重损毁、灭失并经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生效实施】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