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4-14050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4-04-18 11:45:20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11:45:20 内容概述: 《金华市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4-18 11:45 浏览量:

政策原文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0次对革命文物、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金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市第八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要深挖用好《共产党宣言》中文全译本首译地等红色资源打造“真理味道、信仰之源”政治高地。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并公布。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起草本办法,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制订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浙江省红色旅游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1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浙人大常〔2023〕28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主要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调查规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专家库及数据库建立、规范名称及保护标识、分级分类标准、规范名录的调整机制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提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和保护应坚持尊重历史、价值优先、科学评估、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提出了市、县(市、区)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职责,提出在红色资源的调查、申报、认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及建议名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要求。

(二)明确调查主体和调查范围。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是红色资源调查的责任主体。调查对象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教育纪念意义的重要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和场所等不可移动资源,重要的档案、著作、手稿、报刊、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等可移动资源,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及线索,参与红色资源调查工作。

(三)明确申报要求。规定申报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和史实可靠。申报资料由申报文件、红色资源资料及所有权人同意申报书等组成。

(四)规范认定程序,明确认定标准。红色资源认定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程序包含申报资料初审,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的调查核实、拟定建议名单、专家论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审定公布。明确了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从红色资源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等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五)明确数据库信息。规定红色资源数据库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数据库应明确包括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保护等级、地理位置、保护范围、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等信息,以及相应的照片,对其他非实物类红色资源,要有详实记录并附内容说明。对拥有多个名称的红色资源,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建议名称,由市、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六)明确分级分类标准,规范保护办法。明确从保护等级上将红色资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红色资源三个等级,根据红色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教育、纪念意义,知名度,影响力等进行划分。从保护类别上分为不可移动、可移动、其他红色资源三个类别,须在红色资源数据库中予以载明。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名称、保护等级、公布单位、公布日期等内容。规定各类红色资源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如保护责任人无力履行相关义务,根据《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对无实物载体的其他红色资源,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抢救性收集、保存和版权保护。

(七)规范名录调整机制。规定红色资源名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对严重损毁、灭失并经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分级、分类、保护等。


五、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4年5月12日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读人:钱银屏、郭敏健   

联系电话:82301079  82468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