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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3-14153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3-11-24 15:06:20
文号: 金文广旅〔2023〕59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ZJGC66-2023-0002
生成日期: 2023-11-24 15:06:20 内容概述: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ZJGC66-2023-0002 来源: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3-11-24 15:06 浏览量:

政策解读

各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23日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

序号

事项代码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

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1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情节轻微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积极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情节一般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轻微破坏及改变等后果,经责令改正,整改后基本恢复原貌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较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的,造成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严重破坏及改变等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经责令改正,整改后恢复原貌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造成红色资源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现场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4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的。

给予警告。

暂无


情节一般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轻微破坏及改变,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较重破坏及改变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造成保护标识严重破坏及改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