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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513L/2024-14215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24-12-16 11:59:41
文号: 金文广旅〔2024〕66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ZJGC66-2024-0002
生成日期: 2024-12-16 11:59:41 内容概述: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ZJGC66-2024-0002 来源: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12-16 11:59 浏览量:

政策解读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婺剧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婺剧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婺剧艺术水平普及,全面推动婺剧事业繁荣发展,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会研究和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现将《金华市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1213




金华市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推动婺剧健康发展,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及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婺剧考级)是指依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取得资格的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婺剧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婺剧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婺剧考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婺剧考级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婺剧促进会、戏剧家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成员的婺剧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 婺剧考级机构应当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向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婺剧考级机构职责。

第六条 婺剧考级机构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建常设婺剧考级工作机构,常设工作机构应当具备专门的考级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行政管理、承办单位管理、考官管理、考试服务流程管理、安全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单位和考点设置数量,建立健全承办单位调整退出机制,对承办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四)根据婺剧特点,编写并出版婺剧考级教材。严格按照婺剧考级教材确定婺剧考级的内容;

(五)在开展婺剧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同时抄送市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六)婺剧等级考试前成立考级督查组,实地巡查婺剧考级活动,核实考试回避情况。每次考试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婺剧考级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和负责人,搭建联络对接平台。

婺剧考级机构应当确定至少1名负责人作为婺剧考级活动的联系人。联系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及时公布本机构规章制度;

(二)管理本机构在省内的承办单位,协助、处理各承办单位之间的考级工作问题;

(三)负责承办单位基本情况、承办协议等材料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的备案工作;

(四)每年年底前向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包含全年婺剧专业的考生人数、通过率、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罚情况等内容;

(五)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婺剧考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工作;

(六)其他与婺剧考级活动相关工作。

第八条 婺剧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包括院校、专业团体、专业协会和培训机构等)承办婺剧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依法从事婺剧教育、婺剧表演、婺剧培训、婺剧研究等与婺剧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有开展婺剧考级活动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婺剧考级机构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同时抄送市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婺剧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婺剧考级活动。承办单位违反合作协议的,婺剧考级机构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取消其开办婺剧考级活动资格。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婺剧考级机构的要求,做好婺剧考级活动的宣传及考试安排等工作。在每次开展考试活动10日前应向婺剧考级机构报备考级时间、考级项目、考场地点、考级人数等情况;

(二)考场外公开张贴安全应急预案、考场分布图,公示婺剧考级机构简章、考官和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杜绝虚假宣传;

(三)考场内应安装监控设备,全程录像,视频资料(含线上考级)保留1年以备检查;

(四)配合婺剧考级机构做好考级培训、考后展演和其它公益性演出等。

第十一条 婺剧考级考官由考级机构聘任。婺剧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婺剧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婺剧或者婺剧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婺剧专业的表演、理论研究或者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鉴赏以及评定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 婺剧考级活动中,婺剧考级机构的考官应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婺剧考级承办单位的考官由婺剧考级机构选派,同一考场内应当有一名婺剧考级机构的婺剧专业考官。

第十三条 考官执考时应当佩戴考官证,公平、公正执考,对每位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考官与考生有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应主动回避。

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婺剧考级机构核实后执行。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考生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婺剧考级机构组织婺剧考级活动应当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管理要求》《专业分类要求》《考试服务流程要求》《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婺剧考级机构对通过婺剧等级考试的考生,颁发相应的婺剧等级证书。

婺剧考级机构发现考生具有违反婺剧等级考试规定的,有权根据情节,作出取消考试成绩、撤销婺剧等级证书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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